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立综合统计机构,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广播影视统计工作,并接受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协调全国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制定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统计调查制度、调查任务和调查方案,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广播影视行业的实施情况;
搜集、整理全国广播影视行业统计资料,完成全国广播影视统计调查任务,对广播影视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
组织建立、管理全国广播影视统计信息系统,建立全国广播影视统计信息数据库;
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提供广播影视行业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广播影视行业发展统计公报;
组织培训省级以上广播影视单位的统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