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地方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协调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广播影视单位的实施情况;
搜集、整理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资料,完成国家广播影视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按时向上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地区的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对本地区的广播影视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
管理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信息系统,完成统计数据采集、处理、传递、存储等工作,建立地区性的广播影视统计信息数据库;
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提供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资料;
组织培训本地区广播影视单位的统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