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发布机关 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实施管理,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区域规划是指以特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家总体规划、重大国家战略在特定区域的细化落实,是国家指导特定区域发展、制定相关政策以及编… 第三条 国家级区域规划的规划区域包括: 第四条 国家级区域规划的规划期,根据规划区域特点和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少于5年。 第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国家级区域规划的组织协调。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国家级区域规划的编制时序和规模,从严控制国家级区域规划的编制数量,严格履行立项程序。 第七条 国家级区域规划应当列入年度审批计划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国务院报告上年度国家级区域规划审批计划执行情况,同时提出本年度拟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 第八条 列入年度审批计划的国家级区域规划应当在计划年度完成编制并按程序报批,如不能按时编制并上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向国务院书面报告原因,特殊情况结转到下一年度。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九条 国家级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区域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条 编制国家级区域规划应当认真做好数据收集、实地调研、信息分析、专题研究等基础性工作,深入论证规划涉及的发展目标、功能定位、区域布局、资源环境承载力、重大项目、政策… 第十一条 国家级区域规划文本框架主要包括: 第十二条 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单位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提高规划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 第十三条 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应当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规划草案形成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规划经专家论证后,应当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 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并在规划中予以阐述,或纳入规划编制说明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 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中,应当加强与国家总体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大国家战略的衔接,符合全国国土规划纲要、全国中期财政规划等国家层面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方向,…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单位在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和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规划编制说明应当阐明规划编制过程、征求意见和规划衔接、专家论证意见… 第四章 审批实施 第十七条 国家级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印发实施。 第十八条 国家级区域规划印发实施后,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级区域规划经批准后,规划实施主体应当及时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提出贯彻实施规划的具体方案或意见,明确责任分工,保障规划顺利实施,并报国务院发展改革…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国家级区域规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研究制定贯彻实施规划的具体政策措施,及时指导地方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跟踪审计规划落实… 第五章 评估修订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视国家级区域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国家级区域规划后评估,具体可采用自评估、第三方评估、自评估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等方式。评估中,吸收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后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总体要求、定位布局、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的落实情况,规划实施的效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推进实施的建议等。后评估完成后应形成规划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区域规划实施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经评估确需进行调整修订的,应履行原规划编制审批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