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单位在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和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规划编制说明应当阐明规划编制过程、征求意见和规划衔接、专家论证意见以及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及理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