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十五条 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十五条 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中,应当加强与国家总体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大国家战略的衔接,符合全国国土规划纲要、全国中期财政规划等国家层面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方向,特别要与有关约束性指标相衔接。加强与国家级专项规划的衔接,充分考虑土地利用、城乡、环境保护等空间规划要求,在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等方面相互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衔接意见。未经衔接,不得报请批准和发布实施。 引用法条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