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单位可根据发展需要和规划区域的实际情况,相应调整规划文本内容。
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单位可根据发展需要和规划区域的实际情况,相应调整规划文本内容。
第十二条【公众参与】 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单位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提高规划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 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应当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规划草案形成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规划经专家论证后,应当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影响评价】 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并在规划中予以阐述,或纳入规划编制说明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规划衔接】 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中,应当加强与国家总体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大国家战略的衔接,符合全国国土规划纲要、全国中期财政规划等国家层面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方向,特别要与有关约束性指标相衔接。加强与国家级专项规划的衔接,充分考虑土地利用、城乡、环境保护等空间规划要求,在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等方面相互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衔接意见。未经衔接,不得报请批准和发布实施。
第十六条【报告结果】 规划编制单位在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和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规划编制说明应当阐明规划编制过程、征求意见和规划衔接、专家论证意见以及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及理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