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 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 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单位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提高规划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