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批实施

第十七条【审批印发】 国家级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印发实施。

第十八条【规划公开】 国家级区域规划印发实施后,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组织实施】 国家级区域规划经批准后,规划实施主体应当及时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提出贯彻实施规划的具体方案或意见,明确责任分工,保障规划顺利实施,并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国家级区域规划实施主体应当定期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规划实施情况报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实汇总国家级区域规划整体实施情况,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国家级区域规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研究制定贯彻实施规划的具体政策措施,及时指导地方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跟踪审计规划落实情况。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国家级区域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