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级区域规划的规划区域包括: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行政区的特定区域; 国家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国家层面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 承担国家重大改革发展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