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五章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九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第七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 第七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并告知其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第七十三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记录、存储、传递、查阅、摘抄、复制相关证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护证据的具体内容和来源。 第七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七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时,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单位及其经办人、持有证据的个人应当在通… 第七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调取证据时,应当会同证据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查点清楚,当场制作调取证据清单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证据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签名,一份交证据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第七十七条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特征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第七十八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视听资料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第七十九条 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送检。 第八十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第八十一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设备和方法、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并保证所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客观性。 第八十二条 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对原始存储介质予以封存,不得对电子数据的内容进行剪裁、拼凑、篡改、添加。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 第八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第八十四条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 第八十五条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相关电子设备: 第八十六条 对无法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无法一次性完成电子数据提取的,经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封存并交其持有人、提供人保管。 第八十七条 网络在线提取时需要进一步查明有关情形的,可以进行网络远程勘验。网络远程勘验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见证人,并按规定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 第八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电子数据,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注明需要调取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通知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 第八十九条 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搜索、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电子数据检查。 第九十条 进行电子数据侦查实验,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护原始存储介质数据的完整性。有条件的,电子数据侦查实验应当进行二次以上。侦查实验使用的电子设备、网络环境等应当与实施犯罪… 第九十一条 收集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由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笔录中说明原因: 第九十三条 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对网页、文档、图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电子数据打… 第九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相应的说明材料,写明获取证据的时间、地点、数量、特征以及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机关、… 第九十五条 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制作,并附文字说明,载明复制份数,无法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 第九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第九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九十八条 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必要时,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第一百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保障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第一百零二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 第一百零四条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保护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经费、装备等,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