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设备和方法、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并保证所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客观性。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针对同一现场多个计算机信息系统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由一名见证人见证。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