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对原始存储介质予以封存,不得对电子数据的内容进行剪裁、拼凑、篡改、添加。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储存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盖章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时,应当收集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与原始存储介质相关联的证据材料,并在笔录中记录。
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封存后,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或者启动被封存的原始存储介质。必要时,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和硬盘、存储卡等内部存储介质,可以分别封存。封存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