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程序、计算机网络设备运行日志记录等电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