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五章 证据 第八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十八条 第五章 证据 第八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电子数据,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注明需要调取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通知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执行。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并附完整性校验值等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的说明。必要时,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提出要求,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