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网络在线提取时需要进一步查明有关情形的,可以进行网络远程勘验。网络远程勘验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见证人,并按规定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远程勘验笔录中注明情况。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采用屏幕录音录像或者录像机录音录像等方式,录音录像文件应当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并记入笔录。
网络远程勘验结束后,应当制作远程勘验笔录,详细记录远程勘验有关情况以及勘验照片、截获的屏幕截图等内容,由侦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多次远程勘验的,在制作首次远程勘验笔录后,应当逐次制作补充的远程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