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相关电子设备:

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电子设备分离;

在未确定是否易丢失数据的情况下,不能关闭正在运行状态的电子设备;

对现场计算机信息系统可能被远程控制的,应当及时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断开网络连接等措施;

保护电源稳定运行;

有必要采取的其他保护措施。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在有关笔录中详细、准确记录相关操作,不得将提取的数据存储在原始存储介质中,不得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确因情况特殊,需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应当在笔录中记录所安装的程序及安装原因。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数据压缩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数据压缩的方法和压缩后文件的完整性校验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