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辩护律师或者其他任何人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或者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国家安全机关侦查活动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律师所承办案件的国家安全机关报请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指定其他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办理辩护律师所承办案件的国家安全机关的下级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辩护律师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国家安全机关发现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纪律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