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对排除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说明理由。
人民检察院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对物证、书证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要求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