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五章 证据 第九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九十五条 第五章 证据 第九十五条 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制作,并附文字说明,载明复制份数,无法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等内容,由制作人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签名。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