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进行电子数据侦查实验,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护原始存储介质数据的完整性。有条件的,电子数据侦查实验应当进行二次以上。侦查实验使用的电子设备、网络环境等应当与实施犯罪行为的现场情况一致或者基本一致。电子数据侦查实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信息。
进行电子数据侦查实验,应当使用拍照、录像、录音、通信数据采集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客观记录实验过程,并制作笔录,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进行电子数据侦查实验,应当使用拍照、录像、录音、通信数据采集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客观记录实验过程,并制作笔录,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