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 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对网页、文档、图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电子数据打印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直接展示电子数据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随案移送打印件,或者附展示工具和展示方法说明。
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有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
对数据统计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应当出具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