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不含境外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后评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取有代表性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 第四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不断完善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服务。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制定项目后评价制度,制定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写通用大纲,建立项目后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每年选取一定数量项目开展后评价,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送有关项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 第七条 列入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 第八条 列入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开展自我总结评价,项目单位应在收到后评价年度计划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将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根据项目管理权限报送至… 第九条 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编写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时,应结合行业特点和项目实际,准备以下资料(如有),供开展后评价时查阅。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 第十二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在接受委托后,应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在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和社会访谈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对照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委托要求和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根据业内应遵循的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在… 第十四条 项目后评价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后评价一般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包括逻辑框架法、调查法、对比法、专家打分法、综合指标体系评价法、项目成功度评价法等,并统筹运用信息技术、大数据、… 第十六条 项目后评价应按照适用性、可操作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制定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 第十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项目单位意见,并将项目单位意见作为报告附件一并提交。

第三章 成果应用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工程咨询单位提交的项目后评价报告,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后评价成果。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将后评价成果提供给项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机构参考,共同推进成果应用。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以适当方式汇编后评价成果并视情况提供给相关项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大力推广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第二十一条 对于通过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部分后评价项目进行回访,重点了解后评价工作开展、成果应用及相关改进意见落实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对后评价过程中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存在不按时限提交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隐匿、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等行为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不得违法增加项目单位的负担。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按照“谁委托谁负责”原则执行,不得向项目单位等摊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项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开展项目后评价,或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