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列入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开展自我总结评价,项目单位应在收到后评价年度计划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将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根据项目管理权限报送至项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情况特别复杂的项目在征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报送期限。 项目单位对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