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2016年)

发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规范国土资源部本级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明确部立案查处的范围、工作程序和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法治国土建设,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

一、 适用范围

二、 工作要求和流程

三、 立案

(一) 立案管辖范围。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原则上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 1.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2. 国务院要求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3. 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4. 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其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督察工作中发现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重大、典型违法行为,经部批准… (二) 立案呈批。 对需要由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先行组织对违法基本事实进行核查。 1. 有明确的行为人; 2. 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 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 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5. 符合国土资源部立案管辖范围。 经核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状态已消除的,报部批准后,可以不予立案。 (三) 确定承办人员。 部决定立案查处的,应当确定至少2名案件承办人员。

四、 调查取证

(一) 取证要求。 调查取证时,办案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监察证件。根据需要,可以请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派员参加调查。 (二) 调查中止或者调查终止。 出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中规定的中止调查或者终止调查情形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或者《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征求部相关司局意见…

五、 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

(一) 案情分析。 案件承办人员对收集的证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梳理和认定违法事实,研究确定违法性质和法律适用等。案情分析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征求部相关业务司局或其他单… (二) 调查报告。 在调查取证和案情分析基础上,案件承办人员起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明确具体。其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土地、矿产资源所…

六、 案件审理

七、 征求意见

八、 法制审核

九、 部审议形成处理决定

十、 实施处理决定

(一) 行政处罚。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由执法监察局进…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部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进行听证。 2. 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部领导签发、加盖… 3. 行政处罚作出时限。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需延长,应当报部批准。 (二) 行政处理。 对违法批地、违法批矿等,决定给予行政处理的(如明确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文件无效,提出撤销批准文件、废止违法内容、依法收回土… 1. 行政处理告知。制作《行政处理告知书》,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由执法监察局进行复核。 2. 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或者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经部领导签发、加盖部印章后,采取直接… (三) 移送案件。 对案件需要追究责任人行政纪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决定向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的,执法监察局起草《行政处分建议书》或者《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报部领导签发后,按照规定,将… (四) 撤销立案决定。 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决定撤销立案决定的,执法监察局填写《撤销立案决定呈批表》,报部批准。 (五) 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 对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状态已消除,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执法监察局按照本规范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六) 移送有管辖权机关。 案件不属于国土资源部管辖,决定移送有管辖权机关的,执法监察局起草移送案件管辖文件,报部批准后,移送有管辖权机关,按照本规范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十一、 执行

(一) 主动公开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 (二)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自觉履行。其中,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应当将违法所得或者罚款足额上缴国库,并提供缴款凭据;决定没收地上建(构)筑物、… (三) 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要求,自觉履行,撤销、废止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文件,落实依法收回土地等决定。 (四) 督促执行。 根据案件情况,国土资源部可以要求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跟踪督办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 执行记录。 根据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执法监察局制作《执行记录》。

十二、 结案

(一) 结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结案: (1) 案件已经移送管辖的; (2) 终止调查的; (3) 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 (4)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 (5) 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 (6) 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二) 结案呈批。 符合结案条件的,执法监察局填写《结案呈批表》,报部批准后结案。 (三) 立卷归档。 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员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要求,及时整理装订成卷,交由部档案室归档保存。 附件:1.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流程图 2. 相关法律文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