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2016年) 2. 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或者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经部领导签发、加盖部印章后,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经陈述、申辩,需要修改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按照程序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十二、 结案 (一) 结案条件。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2016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结案: 2. 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或者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经部领导签发、加盖部印章后,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经陈述、申辩,需要修改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按照程序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十二、 结案 (一) 结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结案: (1) 案件已经移送管辖的; (2) 终止调查的; (3) 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 (4)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 (5) 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 (6) 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一)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