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2016年) 2.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2016年) 2. 2. 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或者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经部领导签发、加盖部印章后,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经陈述、申辩,需要修改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按照程序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三) 移送案件。 对案件需要追究责任人行政纪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决定向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的,执法监察局起草《行政处分建议书》或者《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报部领导签发后,按照规定,将… (四) 撤销立案决定。 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决定撤销立案决定的,执法监察局填写《撤销立案决定呈批表》,报部批准。 (五) 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 对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状态已消除,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执法监察局按照本规范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六) 移送有管辖权机关。 案件不属于国土资源部管辖,决定移送有管辖权机关的,执法监察局起草移送案件管辖文件,报部批准后,移送有管辖权机关,按照本规范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十一、 执行 (一) 主动公开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 (二)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自觉履行。其中,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应当将违法所得或者罚款足额上缴国库,并提供缴款凭据;决定没收地上建(构)筑物、… (三) 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要求,自觉履行,撤销、废止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文件,落实依法收回土地等决定。 (四) 督促执行。 根据案件情况,国土资源部可以要求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跟踪督办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 执行记录。 根据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执法监察局制作《执行记录》。 十二、 结案 (一) 结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结案: (1) 案件已经移送管辖的; (2) 终止调查的; (3) 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 (4)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 (5) 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 (6) 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二) 结案呈批。 符合结案条件的,执法监察局填写《结案呈批表》,报部批准后结案。 (三) 立卷归档。 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员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要求,及时整理装订成卷,交由部档案室归档保存。 附件:1.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流程图 2. 相关法律文书格式 1.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