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2016年) 2. 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或者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经部领导签发、加盖部印章后,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经陈述、申辩,需要修改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按照程序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十二、 结案 (三)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2016年) (三) 2. 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或者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经部领导签发、加盖部印章后,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经陈述、申辩,需要修改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按照程序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十二、 结案 (三) 立卷归档。 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员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要求,及时整理装订成卷,交由部档案室归档保存。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