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2016年)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自觉履行。其中,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应当将违法所得或者罚款足额上缴国库,并提供缴款凭据;决定没收地上建(构)筑物、矿产品或者其他实物的,应当配合将地上建(构)筑物、矿产品或者其他实物移交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自觉履行。其中,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应当将违法所得或者罚款足额上缴国库,并提供缴款凭据;决定没收地上建(构)筑物、矿产品或者其他实物的,应当配合将地上建(构)筑物、矿产品或者其他实物移交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部领导签名,加盖部印章,注明日期,并附具相关材料。

申请强制执行前,国土资源部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