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2016年) 2. 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或者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经部领导签发、加盖部印章后,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经陈述、申辩,需要修改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按照程序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六) 移送有管辖权机关。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2016年) 案件不属于国土资源部管辖,决定移送有管辖权机关的,执法监察局起草移送案件管辖文件,报部批准后,移送有管辖权机关,按照本规范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2. 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或者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经部领导签发、加盖部印章后,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经陈述、申辩,需要修改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按照程序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六) 移送有管辖权机关。 案件不属于国土资源部管辖,决定移送有管辖权机关的,执法监察局起草移送案件管辖文件,报部批准后,移送有管辖权机关,按照本规范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六)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