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2016年) 2. 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或者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经部领导签发、加盖部印章后,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经陈述、申辩,需要修改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按照程序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三) 移送案件。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2016年) 对案件需要追究责任人行政纪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决定向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的,执法监察局起草《行政处分建议书》或者《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报部领导签发后,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与责任人级别相对应的监察、任免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公安、检察机关。 2. 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或者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经部领导签发、加盖部印章后,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经陈述、申辩,需要修改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按照程序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三) 移送案件。 对案件需要追究责任人行政纪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决定向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的,执法监察局起草《行政处分建议书》或者《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报部领导签发后,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与责任人级别相对应的监察、任免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公安、检察机关。 (三)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