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2016年) 2. 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或者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经部领导签发、加盖部印章后,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经陈述、申辩,需要修改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按照程序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四) 撤销立案决定。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2016年) 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决定撤销立案决定的,执法监察局填写《撤销立案决定呈批表》,报部批准。 2. 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或者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经部领导签发、加盖部印章后,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经陈述、申辩,需要修改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按照程序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四) 撤销立案决定。 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决定撤销立案决定的,执法监察局填写《撤销立案决定呈批表》,报部批准。 (四)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