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2016年) 七、
七、 征求意见
案件审理通过后,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分送部相关司局、案件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征求意见。
土地案件应当征求办公厅、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政策法规司、调控和监测司、规划司、财务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土地利用管理司、人事司、机关党委等司局意见。
矿产资源案件应当征求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调控和监测司、规划司、财务司、地质勘查司(矿产勘查办)、矿产开发管理司、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环境司(应急办)、人事司、机关党委等司局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执法监察局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