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2016年) 5.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2016年) 5. 5. 符合国土资源部立案管辖范围。 经核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状态已消除的,报部批准后,可以不予立案。 (三) 确定承办人员。 部决定立案查处的,应当确定至少2名案件承办人员。 四、 调查取证 (一) 取证要求。 调查取证时,办案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监察证件。根据需要,可以请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派员参加调查。 (二) 调查中止或者调查终止。 出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中规定的中止调查或者终止调查情形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或者《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征求部相关司局意见… 五、 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 (一) 案情分析。 案件承办人员对收集的证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梳理和认定违法事实,研究确定违法性质和法律适用等。案情分析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征求部相关业务司局或其他单… (二) 调查报告。 在调查取证和案情分析基础上,案件承办人员起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明确具体。其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土地、矿产资源所… 六、 案件审理 七、 征求意见 八、 法制审核 九、 部审议形成处理决定 十、 实施处理决定 (一) 行政处罚。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4.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