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2016年) 九、

九、 部审议形成处理决定

执法监察局起草《关于提请部专题会审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的请示》,经相关司局会签后报部。请示应附会签意见及采纳情况、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等。对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另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另附《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于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另附《行政处分建议书》;对于涉嫌犯罪的,另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部领导同意召开部专题会并确定会议时间后,执法监察局准备会议材料,并于会议前一天将会议材料分送各参会单位。

部专题会由分管部领导主持,执法监察局汇报,相关司局参加。

审议土地案件时,办公厅、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政策法规司、调控和监测司、规划司、财务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土地利用管理司、人事司、机关党委等司局参加。

审议矿产资源案件时,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调控和监测司、规划司、财务司、地质勘查司(矿产勘查办)、矿产开发管理司、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环境司(应急办)、人事司、机关党委等司局参加。

部专题会对案件调查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审议,形成案件处理决定。执法监察局起草《部专题会议纪要》,经办公厅主任或者副主任审核后,报分管部领导签发。

部专题会认为案件特别复杂、重大的,应当提交部长办公会审议。执法监察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提请部长办公会审议,并准备相关材料。

经部专题会或者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法监察局将《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报部领导审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