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2016年) 经核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状态已消除的,报部批准后,可以不予立案。

经核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状态已消除的,报部批准后,可以不予立案。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呈批前,执法监察局应当征求部相关司局意见。

土地案件应当征求办公厅、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政策法规司、调控和监测司、规划司、财务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土地利用管理司、人事司、机关党委等司局意见。

矿产资源案件应当征求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调控和监测司、规划司、财务司、地质勘查司(矿产勘查办)、矿产开发管理司、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环境司(应急办)、人事司、机关党委等司局意见。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呈批时,执法监察局应当向部提交相应的请示,附《立案呈批表》或者《不予立案呈批表》、初步核查报告和征求意见情况。部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