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2016年) 2.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2016年) 2. 2. 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部领导签发、加盖部印章后,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经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需要修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程序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