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受试者权益,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真实、可靠,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实施及监督检查,应当依照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以下称医疗机构)对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规定进行试用或验证的… 第四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件1)的道德原则,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分医疗器械临床试用和医疗器械临床验证。 第六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前提条件:

第二章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七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费用。 第八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应当向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详细说明如下事项: 第九条 受试者在充分了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内容的基础上,获得《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除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各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章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

第十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是阐明试验目的、风险分析、总体设计、试验方法和步骤等内容的文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当制定试验方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必须按照该试验方案进…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为首要原则,应当由负责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和实施者按规定的格式(附件2)共同设计制定,报伦理委员会认… 第十二条 市场上尚未出现的第三类植入体内或借用中医理论制成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向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已上市的同类医疗器械出现不良事件,或者疗效不明确的医疗器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制订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的规定。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针对具体受试产品的特性,确定临床试验例数、持续时间和临床评价标准,使试验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与实施者签署双方同意的临床试验方案,并签订临床试验合同。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两家以上(含两家)医疗机构进行。

第四章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者

第十八条 实施者负责发起、实施、组织、资助和监查临床试验。实施者为申请注册该医疗器械产品的单位。 第十九条 实施者职责: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须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章 医疗机构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

第二十一条 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是指经过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药品临床试验基地。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三条 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及临床试验人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主持临床试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临床试验负责人。临床试验负责人应当具备主治医师以上的职称。

第六章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完成后,承担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应当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的要求和规定的格式(附件3)出具临床试验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由临床试验人员签名…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和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终止后五年。实施者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最后生产的产品投入使用后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略) 2.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略) 3.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