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2004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为首要原则,应当由负责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和实施者按规定的格式(附件2)共同设计制定,报伦理委员会认可后实施;若有修改,必须经伦理委员会同意。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