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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完成后,承担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应当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的要求和规定的格式(附件3)出具临床试验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由临床试验人员签名…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和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终止后五年。实施者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最后生产的产品投入使用后十年。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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