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试验的病种、病例总数和病例的性别、年龄、分组分析,对照组的设置(必要时);
临床试验方法;
所采用的统计方法及评价方法;
临床评价标准;
临床试验结果;
临床试验结论;
临床试验中发现的不良事件和副作用及其处理情况;
临床试验效果分析;
适应症、适用范围、禁忌症和注意事项;
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试验的病种、病例总数和病例的性别、年龄、分组分析,对照组的设置(必要时);
临床试验方法;
所采用的统计方法及评价方法;
临床评价标准;
临床试验结果;
临床试验结论;
临床试验中发现的不良事件和副作用及其处理情况;
临床试验效果分析;
适应症、适用范围、禁忌症和注意事项;
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