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试验的病种、病例总数和病例的性别、年龄、分组分析,对照组的设置(必要时);

临床试验方法;

所采用的统计方法及评价方法;

临床评价标准;

临床试验结果;

临床试验结论;

临床试验中发现的不良事件和副作用及其处理情况;

临床试验效果分析;

适应症、适用范围、禁忌症和注意事项;

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