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临床试验的题目;
临床试验的目的、背景和内容;
临床评价标准;
临床试验的风险与受益分析;
临床试验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和任职部门;
总体设计,包括成功或失败的可能性分析;
临床试验持续时间及其确定理由;
每病种临床试验例数及其确定理由;
选择对象范围、对象数量及选择的理由,必要时对照组的设置;
治疗性产品应当有明确的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临床性能的评价方法和统计处理方法;
副作用预测及应当采取的措施;
受试者《知情同意书》;
各方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