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临床试验的题目;

临床试验的目的、背景和内容;

临床评价标准;

临床试验的风险与受益分析;

临床试验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和任职部门;

总体设计,包括成功或失败的可能性分析;

临床试验持续时间及其确定理由;

每病种临床试验例数及其确定理由;

选择对象范围、对象数量及选择的理由,必要时对照组的设置;

治疗性产品应当有明确的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临床性能的评价方法和统计处理方法;

副作用预测及应当采取的措施;

受试者《知情同意书》;

各方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