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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医疗机构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

第二十一条 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是指经过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药品临床试验基地。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三条 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及临床试验人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主持临床试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临床试验负责人。临床试验负责人应当具备主治医师以上的职称。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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