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01年) 发布机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的预警、应诉和复审等工作。 第三条 中国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后,在调查期内生产和向调查国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全部涉案企业应积极参加应诉,以维护我国出口产品的海外市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应诉工作,有关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依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协调反倾销应诉。 第二章 应诉组织协调单位及其职责 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各进出口商会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下称应诉组织单位)具体负责企业反倾销应诉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关于“谁应诉谁受益”原则的落实办法和措施,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应诉组织单位应建立出口商品统计监管系统,随时向有关企业、政府部门发出信息通报,做好国外对我产品反倾销调查的预警工作。 第八条 应诉组织单位应根据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在《国际商报》和《国际经贸消息报》上及时公布该年度到期的年度复审和日落复审案件。 第九条 应诉组织单位应做好反倾销案件的归档工作并在负责组织的每起反倾销案件调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交应诉总结报告及后续相关工作的建议。 第三章 应诉程序 第十条 应诉组织单位得到反倾销调查立案信息后,应立即通知已知的涉案企业,于3个工作日内在《国际商报》和《国际经贸消息报》上发布通知,并通报企业所在地的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应诉组织单位应及时召开反倾销案件应诉协调会议,通报案件基本情况、介绍调查国反倾销案件调查程序、介绍参加竞聘的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并组织竞聘、汇总企业生产和出口情… 第十二条 涉案企业应在参加应诉协调会议之前收集整理调查期内涉案产品的成本、生产总量、国内销售价格和向调查国出口的价格及数量等资料。 第十三条 涉案企业应在应诉组织单位的统一协调下聘请律师代理应诉。 第十四条 应诉组织单位在组织选聘律师时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五条 参与竞聘的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六条 应诉企业应尽可能集中统一聘请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 第十七条 如应诉企业选聘两家以上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案件应诉时,应诉组织单位应在组织企业回答调查问卷,落实实地核查、就产业损害问题提供抗辩材料等方面加强协调各律师事务所的工… 第十八条 下列案件的律师选聘,应诉组织单位和应诉企业应事先征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意见: 第十九条 应诉企业与受聘律师签订书面聘用协议后,应诉组织单位应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通报所聘律师情况。 第二十条 应诉组织单位应密切配合受聘律师的工作,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我驻调查国或地区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报告。 第二十一条 应诉组织单位可组织应诉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或进行案件交涉。 第二十二条 应诉组织单位组团参加听证会应报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报批文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三条 应诉组织单位在获准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听证会后3个工作日内,应通知我驻调查国或地区当地使领馆。应诉组织单位应邀请我驻调查国或地区当地使领馆官员参加听证会,听证会期… 第二十四条 应诉组织单位应在组团参加听证会结束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交总结报告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第四章 反倾销应诉工作的政府指导 第二十五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反倾销应诉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第二十六条 各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在反倾销应诉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配备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反倾销应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外对我产品提出的反补贴调查、市场扰乱、保障措施等调查案件的应诉工作应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版本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01) 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2006)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