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01年) 第三章 应诉程序 第十一条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01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应诉程序 第十一条 应诉组织单位应及时召开反倾销案件应诉协调会议,通报案件基本情况、介绍调查国反倾销案件调查程序、介绍参加竞聘的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并组织竞聘、汇总企业生产和出口情况,初步制订应诉策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