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01年) 第三章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应诉程序 第十条 应诉组织单位得到反倾销调查立案信息后,应立即通知已知的涉案企业,于3个工作日内在《国际商报》和《国际经贸消息报》上发布通知,并通报企业所在地的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应诉组织单位应及时召开反倾销案件应诉协调会议,通报案件基本情况、介绍调查国反倾销案件调查程序、介绍参加竞聘的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并组织竞聘、汇总企业生产和出口情… 第十二条 涉案企业应在参加应诉协调会议之前收集整理调查期内涉案产品的成本、生产总量、国内销售价格和向调查国出口的价格及数量等资料。 第十三条 涉案企业应在应诉组织单位的统一协调下聘请律师代理应诉。 第十四条 应诉组织单位在组织选聘律师时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五条 参与竞聘的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六条 应诉企业应尽可能集中统一聘请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 第十七条 如应诉企业选聘两家以上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案件应诉时,应诉组织单位应在组织企业回答调查问卷,落实实地核查、就产业损害问题提供抗辩材料等方面加强协调各律师事务所的工… 第十八条 下列案件的律师选聘,应诉组织单位和应诉企业应事先征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意见: 第十九条 应诉企业与受聘律师签订书面聘用协议后,应诉组织单位应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通报所聘律师情况。 第二十条 应诉组织单位应密切配合受聘律师的工作,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我驻调查国或地区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报告。 第二十一条 应诉组织单位可组织应诉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或进行案件交涉。 第二十二条 应诉组织单位组团参加听证会应报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报批文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三条 应诉组织单位在获准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听证会后3个工作日内,应通知我驻调查国或地区当地使领馆。应诉组织单位应邀请我驻调查国或地区当地使领馆官员参加听证会,听证会期… 第二十四条 应诉组织单位应在组团参加听证会结束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交总结报告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