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下列案件的律师选聘,应诉组织单位和应诉企业应事先征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意见:

涉案产品在调查期内出口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

涉案产品对我国出口具有较大影响的,如我国传统大宗产品、拳头产品和出口市场单一的产品;

涉案企业较多,或案件情况复杂,需要协调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认为有必要统一协调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