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01年) 第三章 应诉程序 第十九条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0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应诉程序 第十九条 应诉企业与受聘律师签订书面聘用协议后,应诉组织单位应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通报所聘律师情况。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