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应诉组织单位在获准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听证会后3个工作日内,应通知我驻调查国或地区当地使领馆。应诉组织单位应邀请我驻调查国或地区当地使领馆官员参加听证会,听证会期间应接受使领馆的指导并随时汇报工作进展。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使、领馆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