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配备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反倾销应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配合进出口商会、协会做好反倾销应诉组织工作,特别是应积极动员所在地涉诉企业积极应诉;

在接受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委托后,行使应诉组织单位的职责;

做好所辖地区出口产品的反倾销预警工作;

做好涉及本地区企业的反倾销案件的统计工作及国外反倾销对本地区出口贸易影响的分析工作;

向本地区企业广泛宣传普及反倾销知识,组织企业交流反倾销应诉经验,提高应诉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