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01年) 第四章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反倾销应诉工作的政府指导 第二十五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反倾销应诉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第二十六条 各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在反倾销应诉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配备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反倾销应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